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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_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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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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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4 13: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井冈山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的教育管理,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依法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井冈山大学在册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简称违纪,下同)。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纪律处分为辅,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诉等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纪律处分种类与适用

第七条 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对违纪错误认识深刻,并有明显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

(四)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确有违纪行为,但认错态度差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

(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四)策划或者组织群体违纪的;

(五)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六)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七)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

(八)纠集、伙同校外人员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九)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从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年(毕业班学生违纪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其察看期至毕业时止)。

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或者停学的,休学或者停学的时间不计入察看期内。

在察看期限内,根据学生的不同表现情况,分别处理如下:

(一)学生有突出优秀表现或者先进事迹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提出建议,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察看期;

(二)学生没有违纪行为的,察看期满时,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提出建议,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学校批准,可以按期解除察看期;

(三)学生有违纪行为,按规定可以给予任何一种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生虽有违纪行为,尚不够给予纪律处分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视情节可以延长察看期限半年或者一年,但察看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七天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并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口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逾期不离校者,学校保卫部门依照规定劝其离校。

第十二条 学校处分文件可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将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以及学校文书档案。

第十三条 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造成损失的,除应依照本办法接受相应处分外,还应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受到处分的学生,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该学年不得申请各类奖学金,不得申请各种荣誉称号;

(二)已获得奖学金的,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停发未发的余款。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虽未受到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但有以下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打架斗殴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组织打架斗殴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打架斗殴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参与打架斗殴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打架斗殴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煽动、教唆他人,寻衅滋事,激化矛盾,故意挑起事端或促使打架斗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打架斗殴事件的调查中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虽未受到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但有以下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数额较大或者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多人多次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经教育仍不悔过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扰乱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侵犯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策划、参与非法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酗酒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酗酒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酗酒滋事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赌博、吸毒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私自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非法浏览、删除他人邮件、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侮辱、诽谤他人,造谣、煽动、扰乱舆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组织、策划、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或邪教组织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有害信息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实施性骚扰、猥亵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扰乱学校管理秩序、损坏公共财物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课堂、图书馆、实验室、机房、会场、运动场馆、办公楼、宿舍、食堂等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学校的教学、科研等活动或师生员工的学习、生活不能正常进行,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蓄意破坏学校计算机管理安全或擅自篡改学校管理数据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网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通讯工具制作、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以及制作、传播色情、淫秽、欺诈、谣言和诽谤他人等信息,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通过宣传单等其他途径、方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以及传播色情、淫秽、欺诈、谣言或诽谤他人等信息,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污损、毁坏教学、科研、通讯、消防、生活等公共设施、设备和破坏校园环境,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伪造证明、涂改证件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校园内饲养宠物或将宠物带入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宿舍等场所且不听劝阻,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在校园内违反交通法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严重妨碍他人学习、生活且不听劝阻,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冒用学校、他人名义,侵害学校、他人利益,给学校、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者有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拒不执行学校寝室安排,擅自调换寝室,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留宿外人,或将床位出租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在集体宿舍进行嫖娼等淫乱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住宿,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在宿舍内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寝室或楼道内焚烧物品、使用明火,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灾,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违反宿舍作息制度,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拒不听从劝阻,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聚众起哄、高声喧哗、高空向外抛掷物品等破坏正常管理秩序,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人身伤害,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携带或藏有违禁物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违反宿舍用电、用水、门禁管理等相关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违反宿舍卫生制度,影响他人健康,拒不听从劝阻,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三)违反校园管理规定,从事经营活动,不服从学校主管部门安排,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一学期无故旷课(以实际授课时数计,实践环节以每天4课时计)累计课时,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10—19 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 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 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0 课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严重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擅自离校失联3天以内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擅自离校失联3天至1周者,给予记过处分;擅自离校失联1周以上,不到2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擅自离校失联2周以上者,按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处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纪律处分程序由违纪事件调查、提出处分建议、作出处分决定、违纪处分申诉等程序组成。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校纪的行为,一般由学院负责调查。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的学生时, 由相关学院共同调查。共同调查有困难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由学校指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调查。

第二十六条 违反教育教学纪律、考试纪律,考试舞弊的,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调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学校保卫部门负责调查。

第二十七条 对违纪事件的调查,应当认真收集、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询问当事人时,应当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告知其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制作书面记录。与学生有利害关系或者直接涉及违纪事件的当事人应当回避。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提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二十八条 调查部门一般应在调查结束后的15日内召开会议对违纪事件的调查结论进行讨论认定。需要进行处分的,应当提出书面处分建议报告。处分建议报告应包括被处分学生的姓名、学号、处分的事实与理由、处分依据以及处分等级并附相关的证据材料。

处分建议报告作出后,应当连同案卷一并移交学生工作处审查。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纪处分报送材料包括:

(一)学生本人的书面检查。内容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学号、班级、违纪事实(时间、地点、经过、结果)和对违纪事实的思想认识;

(二)学院或有关部门的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调查时间、地点、违纪事实、情节认定和拟处分意见;调查报告应有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如被调查人拒绝在调查报告上签名,由调查人员予以注明;

(三)违纪证据。经查证属实,与学生违纪有关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违纪人供述(辩解)、鉴定结论和视听资料等可以作为确定处分的依据材料;

(四)学院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理意见,应由学院加盖公章并由学院党委负责人签名。

第三十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期限设置。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设置为6个月;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设置为12个月。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算,到期学生本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审查与决定:

(一)学生工作处收到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后,应在5 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经处长办公会研究,将处分意见上报学校。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由校长办公会审定。开除学籍处分的并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二)对违纪学生应作处理而学院未及时处理的,学生工作处可直接进行处理,并上报学校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处理意向书面告知学生。

第三十三条 违纪处分决定的告知与送达: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均以学校行政名义发文,并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处分决定书一式三份,学院、学生本人、学生档案各一份。

处分决定书由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其在处分决定送达书上签字;如果学生本人拒绝签字的,由学院记录在案,并由两名工作人员(送达人)在该处分决定送达书上签字说明。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的,公告期为15天。

第三十四条 校内申诉程序: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给予复议,并将复议情况及时转告有关部门和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决定权限作出决定或者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江西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学校或江西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学生校内申诉程序的实施依照《井冈山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井冈山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井大发〔2016〕2号)废除,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述的“以上”,包含本级处分种类在内。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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