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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井冈山大学章程-井大章程-井冈山大学最新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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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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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9 12:5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井冈山大学章程-井大章程-井冈山大学最新章程2015



江西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7号

井冈山大学: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和《江西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办法(试行)》(赣教法字〔2012〕10号)精神,你校报送我厅核准的《井冈山大学章程》,经江西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2次会议评议,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院应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江西省教育厅
                2014年12月31日

  井冈山大学章程
序 言
井冈山大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以下简称“教育部”)与江西省人民政府共同重点支持建设的综合性大学,创办于1958年6月。1977年10月和1978年8月,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原井冈山大学基础上,先后建立了江西师范学院井冈山分院和江西医学院吉安分院。在此基础上,1982年4月和1993年4月,经教育部(国家教委)批准先后设立吉安师范专科学校和井冈山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00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吉安师范专科学校和吉安教育学院合并组建井冈山师范学院;2003年7月,井冈山师范学院、井冈山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和井冈山职业技术学院合并组建井冈山学院,同时筹建井冈山大学;2007年10月恢复更名为井冈山大学(以下简称“学校”)。
为了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中文名称:井冈山大学;学校中文简称:井大。
学校英文名称:Jinggangshan University;学校英文名称缩写:JGSU。
学校域名:www.jgsu.edu.cn
学校校徽:环形白底徽标,中间由“红色的井冈山”、“蓝色的赣江”构成寓意“一座名山、一团火焰、一弯赣江、一行白鹭、一艘航船、一座书山、一条跑道”的图案,下方有“1958”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双环线中间为学校的中英文校名。
第二条 学校校庆日:10月28日。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学苑路28号。在办学过程中并入学校的机构所在校区,均为学校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学校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井冈山精神办学育人,培养科学基础、实践能力、人文素养相互融合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立足井冈、服务地方,建设特色鲜明的区域高水平大学。
第六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校务公开,全面落实“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方针。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学校)院(学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学校与学校举办者
第八条 学校由江西省人民政府举办,接受教育部指导,业务主管部门是江西省教育厅。
第九条 学校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指导、监督、评估与考核,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治校,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办学自主权和办学经费。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的权利:
(一)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
(二)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依照法律规定,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制订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校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五)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
(六)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的义务:
(一)依法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
(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支持学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自主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三)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四)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五)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六)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并及时予以办理;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依法按照学校章程管理内部事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制订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根据社会需要、国家政策和办学条件,制定招生方案,调整内部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学员;
(六)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各级科学研究基地;
(十)依法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依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开展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一)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十二)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补助经费依法管理和使用,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三)依法接受捐赠,对接受捐赠的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四)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
(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五)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执行国家和江西省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七)接受国家规定的教学质量评估和专业认证与评估;
(八)主动适应国家战略需要,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提供人才支持和技术服务;
(九)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学校有关信息,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十)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十一)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第三章 学校的教育形式
第十四条 学校教育的主要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根据社会需要,提供学历与非学历的继续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
第十五条 学校在现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基础上,逐步建立以应用学科为主体,基础学科为支撑,特色学科为重点的学科发展格局。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颁布的学科专业目录,密切关注社会需求,结合办学实际,注重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使学科专业发展始终保持与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宗旨相适应。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对专业课程质量的监控与评价,使人才培养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符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要求。
第十八条 学校重视省部共建与对口支援工作,积极拓展与省内外高校的战略合作与联盟。
第十九条 学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文化交流等领域,与国际同类大学建立稳定而深入的合作与交流。
第四章 学生与校友
第一节 学 生
第二十条 学生是指依法取得入学资格、在学校正式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除享有宪法、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四)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五)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六)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其他奖励;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九)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十)学校依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按规定标准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依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奖学金和助学金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学生奖学和助学实施办法。学校制定的相关实施办法应当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由学校学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体育活动的设施场地、学术活动条件、就业指导和服务,为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五条 学校制定合理的人才培养方案,向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相应的毕业证和学位证。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制定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奖励和惩戒办法。学校制定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奖励和惩戒办法,应当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由学校学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依法受理学生申诉,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校 友
第二十九条 井冈山大学校友是指在井冈山大学(包括原井冈山大学恢复建设过程中创办的相关学校)学习、进修和工作过的所有人士。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校友总会,并支持校友在各地区成立地区校友会,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和终身培训。
第三十二条 校友自愿参加校友会活动,自觉维护学校的名誉和荣誉。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以各种形式支持、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类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学校分类制定教职员工的晋升、聘任、解聘和奖惩制度,并编制相应的工作手册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宪法、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权利,此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报酬和学校提供的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与培训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学校规章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合理使用学校资源,自觉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接受学校对其工作质量的考核、评估与监督;
(三)关爱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五)法律、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主体和主要依靠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师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和荣誉职衔。
第四十三条 学校规范教职员工的职业行为,不断强化教职员工的服务意识;建立学术诚信制度,引领教师恪守学术道德,尊重他人的教学科研成果。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机构,依法受理教职员工申诉,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井冈山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井冈山大学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一般设委员7至11人,委员中除校级领导干部外,还可有学院和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代表。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党委履行其职责。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领导制定学校发展规划;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支持学校学术议决机构和民主监督机构独立开展相应工作,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加强对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九)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一)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二)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四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根据分工,协助校长管理相应行政事务。校长的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保障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本章程未规定但需要由校长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四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二)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三)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五十条 学校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一)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二)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三)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四)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五)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六)学校要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学校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五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井冈山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校纪委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行政法规,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落实学校党风廉政监督责任,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工作机构;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公共服务机构、专门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等。
学校各单位根据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学校各级党的组织受学校党委领导,向学校党委报告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校的内设机构由学校统一制定议事规则和工作规程,按照议事规则和工作规程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学校设置的各专门委员会,必须建立章程或者其他规章,根据章程或者规章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五十四条 井冈山大学工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十五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井冈山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学校团委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五十六条 井冈山大学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全校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的群众组织。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节 学术管理与组织机构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根据需要,学术委员会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并在学院(部、所、中心)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产生与构成遵循以下规定:
(一)学校应当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学院(部、所、中心)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二)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三)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为所在学科教学科研骨干,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原则性强;每届委员任期4年;
(四)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方式产生。
第五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权与职责如下:
(一)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包括学科、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等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审议学校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学校学位授予标准及实施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五)审定学校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六)审议学校教学科研等学术政策性文件;
(七)审定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岗位设置与考核等学术条件;
(八)审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
(九)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指导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
(十)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六十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否则应改期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会议决议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各学院(部、所、中心)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产生与构成遵循以下规定: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熟悉所在学科本科与研究生教育状况,要求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原则性强;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学科分布、年龄结构要合理;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组成,每届委员任期4年;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主席、副主席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职权与职责:
(一)审定学校学位授予标准及实施细则;
(二)审定学位授予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审核批准或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授权范围内,审议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设立、调整和撤销事宜;
(五)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否则应改期举行;会议决议一般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
第六十五条 井冈山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学校教代会”)是全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向学校教代会报告工作。
学校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合法权益。有教职工40人(含40人)以上的学院,可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40人的学院,实行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六十六条 学校教代会的产生与构成遵循以下规定:
(一)学校教代会代表,由各学院全体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二)学校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普通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高级职称人员、党外人士、青年教师、女教师、工人应各占一定比例。
(三)学校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十七条 学校教代会的职权与职责:
(一)审定学校教代会实施办法;
(二)审议学校章程及其修正案;
(三)听取、讨论学校行政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五)审议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六)监督和民主评议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七)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八条 学校工会为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一)做好学校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学校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学校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
(三)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学校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教代会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召开,会议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达到实际到会人数半数以上方为通过。
第七十条 井冈山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学代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学校学生会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七十一条 学校学代会的产生、构成遵循以下规定:
(一)学校学代会是学校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代表由学校学生会组织以民主方式从各学院在籍本、专科学生中产生;
(二)学校学代会经选举产生学校学生会委员会,学校学生会委员会为学校学代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三)学校学生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组成学校学生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学生会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十二条 学校学代会的职权与职责:
(一)审议通过学校学生会章程和学校学代会实施办法;
(二)审议通过学校学生会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领导关于学生事务管理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情况介绍;
(四)参与学校有关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学生的正当利益,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五)指导学生社团组织建设,引导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推动校园文明建设,营造富有特色的校园文化氛围;
(六)发展与国内外兄弟院校学生组织的友好关系,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树立井冈山大学学生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七)学校党委、学校团委和学校学生会委员会提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三条 学校学代会的运行遵循以下规定:
(一)学校学代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代表出席方可召开,会议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
(二)学校学生会委员会负责执行学代会的决议,决定学校学生会工作的重大事项,召集学校学代会会议;
(三)学校学生会主席团主持学校学生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召集学校学生会委员会会议。
第七章 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机构
第一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可根据学校的整体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建议设立学系、系级研究机构,报学校批准。学系不具行政管理职能,主要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第七十五条 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行使人、财、物等方面的管理权力,接受学校的调控、规范、监督和评估。实行“党政联席、院长负责、专家治学、民主管理”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第七十六条 学院具有以下职权和职责:
(一)制订学院事业发展规划,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二)组织和管理学院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学术交流等教育事业;
(三)依据学校规定,设置学院内部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基层组织;
(四)根据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要求,建立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五)制定学院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六)负责学院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七)负责学院教职工的管理与考核;
(八)根据学校规定,建立学院财务与资产具体工作制度,统筹管理使用学院办学资源;
(九)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与职责。
第七十七条 学院党委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学院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障和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支持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
(七)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学院业务和行政工作,召集并主持院长办公会议。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定;
(二)执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组织学院的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学术交流、行政管理等工作;
(三)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和实施本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负责建立并运行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保证学院人才培养质量;
(五)组织落实学术分委员会(或学院教授委员会)决定的学术事项;
(六)主持编制学院财务预算,直接或者授权副院长负责学院财务开支的审批;
(七)主持对学院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考核;定期或不定期向校长和学院教代会报告工作;
(八)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七十九条 学院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设立学术分委员会(或学院教授委员会),作为学院学术管理的组织形式。
学术分委员会(或学院教授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管理机构。在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学术分委员会(或学院教授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履行学术决策、学术评价、学风建设、教学指导与评价、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初步审查或推荐、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咨询等职责。
第八十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负责学院的学位授予或撤销等学位事务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八十一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
(一)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学院院长、副院长、党委书记、副书记、工会主席;
(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学术分委员会(或学院教授委员会)超过半数的委员建议讨论的事项,应列入会议议题;
(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由院长或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实际出席人数必须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举行;会议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与会人数的半数方可通过;
第八十二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的重要形式。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或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均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决策时应充分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八十三条 学校设立研究院(所、中心)、实验室等教学研究机构,主要从事教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开展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有关事务。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建设各类国家及省部级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多层次、多样化的教学实验室和校内外教学实习、实践基地。
第二节 教学科研辅助机构
第八十五条 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学校图书馆实行馆长负责制。
(一)学校设立图书馆工作委员会,作为全校文献信息工作的咨询和协调机构。
(二)学校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应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相适应。应当明确一定比例的图书馆建设经费,以保证图书馆的建设能够满足学校基本职能的实现。
第八十六条 学校的教学科研机构可以独立设立资料室或图书馆分馆,接受图书馆的业务指导。学校教学科研机构应当提供有一定比例的经费,以保证资料室或图书馆分馆的建设与发展。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需要,设立若干教学科研辅助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对外交流、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节 附属机构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设立享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附属机构应当为学校教学与科研等基本职能的实现提供支持。
第八十九条 附属机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独立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将内部管理制度提交学校备案。附属机构负责人按照学校干部任免程序任免。
第九十条 附属机构财务和人员独立于学校,自主管理内部财务,自主决定人员聘任或解聘,自主决定内部人员薪酬分配办法。附属机构独立自主运营,独立承担风险。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正常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九十二条 学校依托学科优势,注重利用地方优势资源,积极发展应用性研究,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致力于文化传承创新,努力成为地方文化的建设者、传承者和弘扬者。
第九十三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积极争取社会各方支持和帮助,实现彼此互利共赢。
(一)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推动协同创新;
(二)鼓励继续教育和培训机构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开展高等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培养优秀应用型人才,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促进学习型社会建设。
第九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充分发挥教育发展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拓宽办学经费渠道,增加办学资源。
第九十五条 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有关部门的沟通与交流,为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第九十六条 学校设立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的理事会,作为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以密切社会联系、扩大决策民主、争取社会支持、完善监督机制。
第九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九十七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各种财产、债权债务和其他权利。
第九十八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九十九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学校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一百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依法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监察审计制度,构建内部财务监督体系,规范学校经济秩序,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接受举办者的财务监督。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校财务状况,接受教职工的财务监督。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可持续发展理念,资源配置以事业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基本依据。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校发展提供切实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经核准机关核准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学校向本校和社会公开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
第一百零五条 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学校应当修订本章程: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情况;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学校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学校指定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并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一百零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党委。
第一百零八条本章程自核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校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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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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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有爱的站长阿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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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19 12:55: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没有校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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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桐果

情人坡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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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0 17:04:36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别提井冈山精神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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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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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20 23:0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小黑 发表于 2015-7-20 17:04
只要别提井冈山精神就行。

有道理 说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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