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促进我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部)在收到应聘人员简历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及时回复。对于符合要求的应聘人员,主动邀请对方来校考察、面试。面试人员的车船费(限硬卧及以下),住宿费由学校负责;就餐费由学院(部)负责。
第三条 应聘人员来校应聘期间,由学院(部)负责接站,并安排专人接待。
第四条 学院安排应聘人员在学校住宿、就餐。接待的具体标准和要求,严格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院(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安排面试考核。通过考核程序全面了解应聘者的情况和个人诉求等,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上报人事处。
第六条 对面试合格的应聘人员,按学校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安排体检和心理测试。
第七条 人事处收到学院相关材料后,在五个工作日内研究,形成录用意见,并及时反馈给学院及应聘人员。
第八条 人事处与录用人员签订协议,并及时完成其它各项事宜。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井冈山大学人事处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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