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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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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8 12:3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井冈山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

为了构建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的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创建平安文明和谐的学生宿舍环境,依据《井冈山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与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为加强学生行为规范养成教育,强化学生宿舍的素质教育管理,实现科学、文明、安全、优雅、和谐的学生宿舍管理目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井冈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井大发〔2017〕19号)、《井冈山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井大发〔2017〕20号)及《井冈山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对学生住宿教育、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由学校分管领导任主任,学生工作处、保卫处、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负责人及各学院(部)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成员。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三条    学生住宿管理在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宿舍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行为规范养成教育由学工部门总指导,学院(部)具体负责。学院(部)按学工部门的管理职能和要求,负责本学院(部)学生的宿舍管理和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班主任、辅导员在学院(部)领导下,具体落实班级学生宿舍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宿舍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深入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进宿舍,每学年以学生寝室为单位开展精神文明寝室创建活动,对在创建活动中做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宣传。
第五条   学生宿舍委员会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各学院(部)必须成立学生宿舍分委员会,并在学校学生宿舍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同时协助学院(部)、指导班级抓好寝室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宿舍管理人员必须满怀热忱地为学生服务,关心学生的学习与生活。工作中勤检查、勤过问、照章行事。对学生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妥善处理。
第七条 学生应明礼修身,团结友爱,积极发扬井冈山革命精神,勤俭节约、关心集体、热爱公益、待人礼貌、豁达宽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实际的物质享受。
第八条   在井冈山大学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生、研究生须了解并遵守本管理规定,同时有权利对学校的管理和服务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及改进意见。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九条 宿舍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统一将房源相对集中分配给各学院(部),学院(部)按班级安排学生入住宿舍。学生按指定的房间床号住宿,不得随意调换或占用空床位。如经学校批准,学生宿舍需要调整时,入住者必须予以配合。
第十条 入住期间办理毕业、转学、休学、退学等离校手续后一周内,必须搬离并腾空原入住宿舍的床位。逾期其遗留物品则按无主物品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外租房居住,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外住宿者,需学生本人申请、家长签字、经辅导员、班主任和学院(部)审核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备案。凡未办理相关手续在外租房居住的学生,按《井冈山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二十条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学生宿舍在学校规定熄灯时间后半小时关闭大门。熄灯半小时后回宿舍者视为晚归。晚归学生须向值班员出示证件,说明原因,并办理登记手续。无正当理由晚归或夜不归宿者按《井冈山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二十条处理。
第三章 行为规范及环境秩序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在宿舍区应注意举止文明,确保宿舍区幽雅安静。严禁在宿舍赌博、酗酒、打架、斗殴、摔东西、焚烧物品等严重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设施、设备、财产均为学校资产。严禁损坏和随意拆修搬移;不得实施乱贴、乱写、乱画、乱刻等损坏公共财产的行为。
第十五条  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卫生环境,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得有乱倒剩饭菜、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禁止在宿舍楼内做饭;禁止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第十六条  外来人员原则上不得随意进出学生宿舍。学生的同学、亲属、朋友来访,须持有效证件到宿舍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区严禁以推销、代销、中介服务等方式从事任何商务活动,特殊专业因见习需要或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须报请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否则,宿舍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取缔。
第十八条  男女学生不得相互串寝,特殊情况须经管理人员同意。严禁男女同宿。
第十九条 学生应自觉讲究卫生,保持宿舍区清洁。寝室内卫生由寝室长安排值日生打扫,物品摆放整齐,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寝室公共场所卫生由清洁工或勤工助学学生打扫。
第二十条 严格内务卫生检查制度。每周由宿管部门组织人员不定期对寝室和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进行检查,并通报各学院(部)。
第四章 安全及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维护校园稳定。不得在宿舍区传播、散布反动言论和开展迷信活动;不准将淫秽、非法书刊、音像等物品带入寝室。
第二十二条  注意防火安全。严禁损毁消防设施,不得在宿舍内存放、使用灶具;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带入宿舍;严禁在宿舍内焚烧废纸和杂物;严禁在寝室内点蜡烛。人离开寝室或就寝时应关闭电脑等一切用电设备,以免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严禁违章用电。严禁使用电冰箱、电炉、电热器、电热毯、热得快、电热壶、洗衣机及其它非学习用大功率电器,违者视情节轻重作相应违纪处理。节约用电、用水。寝室照明由学校统一安装,不准擅自接线,改装灯头,安装插座。停水时学生应自觉将水龙头关好。学生用电超过规定的额度,应主动向学校交纳超过部分的电费。
第二十四条 养成离室前关闭所有电器电源、锁门、就寝栓门的习惯,自行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和现金。
第二十五条  发现使用的设施需要维修或有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部门。寝室家具等设施使用期间,属非自然损坏或丢失的,由责任人赔偿;无具体责任人则由该室学生共同赔偿。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寝室必须使用宿管部门统一配发的钥匙,不得擅自更换。学生在实习、寒暑假或离校前,各室必须打扫卫生,妥善存放物品,关好门窗及电灯,由最后一位离寝学生向宿舍管理人员申请(告知)并登记签字确认后,经检查验收贴好封条,方能离校。未经验收的寝室,其财产安全自行负责。离校期间,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撕开封条进入寝室。
第二十七条  凡贵重物品进出学生宿舍,均须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寝室如出现不良苗头,发生重大案件或意外事故,学生有责任和义务向学校有关部门和学校领导及时报告,同时积极配合职能部门保护现场。
第五章 网络管理
第二十九条  爱护网络设施。学生宿舍开通网络应与电信运营商签订宽带接入协议并按时交纳相关费用后方可使用。学生宿舍内的信息插座、上网线路及网络设备,不得私自更改或乱拉乱接。
第三十条  禁止在宿舍私接网络、私设网络代理服务。违者予以拆除并作相应处理。
第三十一条  禁止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散布政治谣言、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禁止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
第三十二条  禁止从事盗用账号、破坏网络设备、入侵攻击网络系统等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注意寝室网络安全。遵守国家网络管理有关规定,不得沉迷网络。学生宿舍网络的使用时段由学校网络信息中心根据作息时间调整,23:00—6:00禁止使用网络。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学生的处理,按照《井冈山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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