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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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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3 16: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井冈山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井冈山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的知识产权, 鼓励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学校的智 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学校所属单位和学校师生员工科技 活动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草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所属单位,是指学校所属的各院所、机关各 部、处和校办企业、后勤及附属单位等一切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本办 法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其在所属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临 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校办企业聘用的职工,在校学习的研 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1、自然人或法人对其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主 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地理标志权、 植物新品种权、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等。
2、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包括: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和管理秘密 等。
3、校名、校标和服务标记等。

4、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 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学校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用权:

1、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2、校标

3、学校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第五条 学校的名称、商标及其它服务性标志,包括但不限于“井 冈山大学”、“井大”、“jingansan University”、“jgsu”名称,以及 学校徽标等,均为我校的无形资产。学校师生员工都有义务维护学校 的荣誉。凡以井冈山大学的名义设立机构、签署协议等,事先必须经 过学校授权或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六条 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校及其所 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技术成果,均属学 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 专利权人。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学校享有。

第七条 上述“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是 指:
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在完成科研计划课题或 合同课题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自选课题、自筹经费完成的与本职工 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离休、退职、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

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 创造。
上述“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条件”是指利用学校及其所属 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 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义筹集或 获得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等。
第八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 作品为学校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
第九条 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 十条规定情况外,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学校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 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二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 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十条 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 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 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计算机软件应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 在执行学校科研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 料、程序等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管理秘密归学校享有。
第十二条 在校学习、进修或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 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 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的产权,除另有协议外,归学校享有。进

入博士后流动站的人员,在进站前应就知识产权问题与流动站签订专

门协议。

第十三条 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知识产权由承 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的, 其权利归学校享有。
第十四条 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完成 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五条 校长是井冈山大学知识产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 建立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设立由校领导、学科专家、管理和运营 机构代表等组成的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知识产权管理事 务,科研处设知识产权办公室,与成果科合署办公,归口管理知识产 权保护工作,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各院系、科研机构设立知识产权专 员,承担本部门以下职责:知识产权计划拟订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 培训;知识产权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以享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或入股 时,应与接受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该知识产权所占全部出资或股份的 比例,在所占比例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校名这一重要无形资产的价值。 第十七条 校办产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使用学校的 知识产权坚持有偿使用原则,应签定实施许可合同或取得经营许可权
的分许可合同。

第十八条 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必须

订立书面合同,并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及利益的分配加以约定。

第十九条 接受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进行研究、开发,需 签订书面合同,其知识产权归属按委托开发合同执行。
第二十条 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商标和著作权、商业 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必须订立书面许可合同。
第二十一条 进行上述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所列活动签 订合同或协议时,必须经过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和法律顾问的审查,并 由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加盖井冈山大学公章方可生效;任何部门 或个人擅自签署的,学校均不予承认,也不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学校 及其所属单位损失的,追究签署者的责任;牵涉产权转让的合同,必 须经校领导批准并签字。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派出的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 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派出国的人员和派往国内其他单位的研究人 员,不得擅自将学校的技术秘密携带到接受单位。
第二十三条 来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人 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应由学校或学校所属单位与其 签署保护知识产权协议书,明确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学习或工作期间 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归学校享有或者双方共有。他们在离开学校 及其所属单位前,需将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 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学校,学校所 属单位有责任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并不得允许上述人员擅自复制、 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二十四条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及调离的职工,在离

开学校前,必须将其在学校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 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学校。
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擅自将学校及其所属单 位的知识产权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凡申请非职务专利,登记非 职务计算机软件的,应当向本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申报,并接受审核。 对于符合非职务条件的,学校应出具相应证明。
第二十七条 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 究的人员,对其在学校已经开始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 应当与接受单位签订协议,合理确定其发明创造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归 属。
第二十八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申请科研立项或签订技术合同时需 对专利文献进行详细的检索,以避免重复开发,避免知识产权纠纷。 第二十九条 科研工作进行的过程中或完成后,对有必要申请专 利的内容,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对 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
施,例如:与涉密人员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规章制度等。 第三十条 课题组或课题研究人员在科研工作过程中,应当做好
技术资料的记录和保管工作。

第四章 奖励与扶植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保护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职务

作品的研究、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知识产权成果的创造、发展、

保护,以及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学校成果奖励 办法等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学校鼓励把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成果 转让(包括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 软件使用等)所得净收入,工作团队奖酬金占 80%(其中成果排名 第一人员所得奖酬金不低于 70%),所属单位奖酬金占 10%,其余归 学校所有。
第三十三条 科技成果以技术入股的形式与企业合作取得收入 时,工作团队奖酬金占 70%(其中成果排名第一人员所得奖酬金不 低于 60%),所属单位奖酬金占 10%,其余归学校所有。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学校为 第一申请人的专利事务费用(包括申请费、审查费、授权后三年内年 费)、软件登记费等有关费用。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的管理及使用由知 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知识产权专项基金采取随时申请、书面 申请的原则,申请人需填写《井冈山大学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申请表》, 报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审核。对经审核后符合资助条件的申 请,学校将从知识产权专项基金中予以资助。第四年起年费由自有经 费列支。三年内已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其年费原则上由实施 方承担或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经济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侵犯学校及教职员工和学生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

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泄漏本校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 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职务作 品的,或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的,学校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 处分及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对于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及个人有权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 单位及个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学校,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实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
依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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