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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大学教务处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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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7 14: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教务字〔2019〕14号 井冈山大学教务处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务处印章是教务处在教学管理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了保证教务处印章使用的严肃性、规范性和安全性,保障学校及本部门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印章保管

第二条 教务处印章由教务处处长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三条 若印章出现问题,印章保管人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报告。

第四条 印章不用时,必须放入抽屉柜内,不得随意放置,以免丢失或被他人随意使用。

第五条 印章持有情况纳入职工转岗或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若职工持有教务处印章,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转岗或离职手续。

第三章  印章使用

第六条 由教务处出具的事实类证明材料,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盖章;教务处各科室制发的文件材料、审批审定公务事项等,经分管处长审核后交由印章保管人盖章。

第七条 在读学生的成绩证明、在校证明和2019届(含)后毕业的学生成绩证明可在教务处自助打印系统上自行打印(含电子印章),无需再行盖章。2019届前毕业的学生办理成绩证明时,需要到学校档案馆按照规定提取本人档案中的在校成绩单并复印,复印件经档案馆盖章即有效,教务处不再加盖印章。

第八条 校内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材料、证书等需要加盖教务处印章的,填写《教务处印章使用审批表》,按表格履行规定的用印程序后加盖教务处印章。

第九条 空白纸张及表格不得盖章。

第十条 教务处所属科室及挂靠部门的印章保管和使用,参照本办法用章规定执行,科室负责人和分管副处长为用章责任人。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一条 教务处处长为教务处印章使用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处长对本人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印章使用负具体责任;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工作范围内的印章使用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任何人未经本办法规定的审查程序,不得擅自使用印章。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使用印章,给教务处及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及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教务处印章使用审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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