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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井冈山大学在册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
1.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持录取通知书,按井冈山大学《研究生入学通知书》及《研究生报到须知》的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期满逾2周未入学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 新生报到时研究生处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3.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而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4.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者,经分管校长批准,暂不予注册,保留入学资格1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5.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并应于下一届研究生入学报到前1个月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复查合格,经所在学院研究生教育中心同意,研究生处审查批准,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未按期办理注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6.研究生每学期开学时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研究生教育中心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2周不注册者,予以退学。
7.各学院研究生教育中心应于注册截止后1日内,向研究生处报送注册情况。
8.研究生按规定缴纳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二)学制与学习年限
1.研究生实行以2-3年制为基础的弹性学习年限,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4年。
2.研究生应当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全部学习任务。如因生病、休学等客观原因未能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习任务或因科研工作需要而延长学习年限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前一学期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研究生教育中心审查,研究生处同意,报分管校长批准。
(三)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1.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研究生应当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和其他选修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应当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不得无故缺考。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由本人提出缓考申请,任课老师签署意见,所在学院研究生教育中心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备案。
2.研究生成绩记载实行百分制。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6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申请重修。
3.对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核作弊的研究生,该门课程成绩无效。
(四)考 勤
1.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除疾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或虽经批准但逾期而未办理续假手续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2.请假3天内需经导师同意,报所在学院研究生教育中心批准;请假7天内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研究生教育中心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8天至15天,经导师和所在学院研究生教育中心同意后,报研究生处批准;15天以上或累计达15天以上者,经导师、所在学院研究生教育中心和研究生处同意后,报分管校长批准。请假期满,应当到有关批准单位销假,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应办理续假手续。
3.研究生考勤、请假由所在学院负责研究生工作人员具体办理。所在学院研究生教育中心每星期向研究生公布1次考勤结果,并通告有关导师,每周五应当将本学院研究生的考勤情况报研究生处归档备案。
4.对旷课的研究生应责令其检讨,每学期旷课累计在10学时以内者,由所在学院研究生教育中心和导师给予批评教育;每学期旷课累计达10学时及以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5.在校研究生出国(境)按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获准出国(境)者应按期返校,未获准续假而逾期2周未归者,作退学处理。
(五)休学与复学
1.允许研究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可以休学。
2.研究生1学期病假累计达该学期一半以上时间(按自然天数计),或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生处认为需要休学者,应当休学。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导师及所在学院研究生教育中心、研究生处同意,报分管校长审批。
3.休学一般以1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学习时间和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4年。
4.被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5.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当按时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应当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所在学院研究生教育中心、研究生处同意,报分管校长批准,方可复学。
6.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应当遵纪守法。在休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六)转专业与转学
1.鉴于学校目前只有1个硕士专业学位点,暂没有转专业的规定。
2.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申请,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3.我校研究生转入省内其他高校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研究生教育中心、研究生处同意,报分管校长批准,接收学校同意,由我校报江西省教育厅确认;转入外省其他高校的,由我校同意后,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4.外校研究生申请转入我校的,由研究生向我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1学期者;
(2)应予退学者;
(3)招生时已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4)无正当理由者。
(七)退 学
6.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所在学院研究生教育中心审核,并与研究生本人取得联系后,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2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
(2)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
(3)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按时到校注册;
(4)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而无正当理由;
(5)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6)未经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8)研究生参加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累计有3门次不合格;
(9)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或在学位论文研究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
(10)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7.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统一发文,同时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8.学习满1年及以上者,发肄业证书;学习不满1年者,发学习证明。
9.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的学历和相应的就业政策,由学校报江西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派遣手续;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没有接收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
(八)毕业、结业与肄业
1.研究生按培养方案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取得答辩资格且毕业(学位)论文答辩获得通过,德、智、体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2.按期进行论文答辩但未获得通过的研究生,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如答辩委员会建议其修改论文,补行答辩,经结业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和研究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研究生可在1年内补行答辩1次。研究生通过补行毕业论文答辩,可获得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3.对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学满1年及以上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
4.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换发证书时间按换发发证日期填写。
(九)学业证书管理
1.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2.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3.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专)科生学籍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
1.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井冈山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事先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附医院、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报到时,学院(部)应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报学校招生部门核实后取消入学资格。
3.新生有下列两种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1)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离校治疗。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应征入伍的新生,到入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申请,经县级征兵办审核后将《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送交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期限为退役后2年内。入伍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第2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提出入学申请,经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4.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由学校招生部门,按照国家招生工作规定,组织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况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招生部门另行制定。
5.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本人学生证在开学后的1周内,到所在学院(部)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向所在学院(部)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或者学校提供的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二)学制与学习年限
本科专业学制以教育部规定为准。学制为4年的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3~6年;学制为5年的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4~7年。
(1)拟提前毕业的学生,须由本人于拟毕业前一年的9月份提出申请,学院(部)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进行审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报学校批准。被批准拟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届时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结业处理。
(2)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休学、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三)考勤与请假
1.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旷课处理。学生旷课时间的计算,课堂教学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旷课4学时计算。
2.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或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时,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需填写请假申请表,一次请假在3日内(含),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批,3日以上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核同意后由学院(部)主管领导审批。一学期事假累计不得超过2周,病假不得超过4周,病假应附医院证明。
(四)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1.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自行选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2.未办理选课手续自行听课的,或未办理免修手续缺课累计达课程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或已获准课程免听但未完成规定学习任务达三分之一以上的,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
3.学生课程成绩的评定方式,由学院(部)根据课程性质规定,报教务处备案。任课教师应当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4.学生课程考核均以分数评定成绩,以60分为及格。学生修读课程成绩及格以上,取得该课程学分;学习成绩分别按课程成绩和学分记入成绩册。学校用平均学分绩或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
四年制学生应修满的总学分一般为170学分左右,五年制学生一般为220学分左右。
5.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可由开课学院在下学期开学后2周内安排一次学期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可参加学校安排的毕业补考。补考及格,成绩按60分记入补考成绩栏,并获得该课程学分;补考不及格,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
(1)因课程不合格而结业的往届毕业生,可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申请该门课程的重新学习,但需缴纳课程重新学习费用。
(2)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册上予以标注。
6.学生体育成绩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由开课学院制定具体的成绩评定办法。因体残、体弱或疾病无法正常上体育课者,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指定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体育学院审查同意,为其安排可承受的体育保健课。
7.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照《井冈山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学院(部)具体组织实施。
8.学生可按学校的有关规定申请辅修校内其它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1)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学生在协议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生所在学院(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予以认定。
(2)学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生所在学院(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予以认定。
9.缺课、缓考和旷考学生课程考核成绩的处理:
(1)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并取消补考资格,必须重新修读该门课程。
(2)学生因病或其它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须办理缓考手续。
(3)缓考申请未准又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学生旷考的课程,该门课程为零分,并纳入其平均学分绩的计算,取消学期补考资格。
10.学生应当遵守考核纪律,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按零分纳入平均学分绩的计算,取消学期补考资格,并将按《井冈山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没有再出现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行为的,在毕业前可申请参加学校安排的毕业补考。
11.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根据《井冈山大学课外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办法》认定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并建立创新创业教育档案。
12.学生应当诚实守信,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不抄袭作业(论文、报告);不编造、篡改实验数据资料;不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将依据《井冈山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有严重违背学术诚信的,学校有权对其获得的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予以撤消。
13.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所获得学分,在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时,学校对其在校学习已获得的学分予以保留,保留时间为自中止学业之日起2年。
14.退学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退学前已获得学分,由教务处根据原学校成绩证明及录取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学分认定。
15.学生一学年所修课程学分未能达到培养方案所规定本学年应修学分二分之一(含)的应予转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五)转专业与转学
1.学生入学一个学期以上、第四学期以内,可以根据《井冈山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申请校内转专业。专科生参照此办法执行。
2.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3.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同意后报拟转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由转入学校招生部门负责审核是否符合招生条件和录取资格、由转入专业所在学院(部)负责审核是否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且有培养能力,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可以转入。
学校对同意转入或转出的学生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休学与复学
1.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停课治疗、休养时间需占一学期的三分之一的;
(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停学创业;
(4)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2.休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休学申请表》(因病须附医院的病休建议书),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学籍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3.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1)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连续或累计休学不得超过2年,但创业休学的学生,连续或累计休学不得超过3年;
(2)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3)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擅自回校跟班上课和参加课程考核;
(4)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4.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学校武装部核实,并函告教务处为其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限至退役后2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武装部与应征入伍学生所在的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5.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依据相关规定,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期间,学院(部)与保留学籍学生实际所在的学校建立管理关系。
6.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1)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在期满 2 周内,向所在学院(部)提出复学申请。因健康原因休学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或机构复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所在学院(部)签署意见,经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的,依据《井冈山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学生复学后,一般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七)退 学
1.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一学年所修课程学分未能达到本学年培养方案所规定学分三分之一的;
(2)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准,擅自离校连续2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不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2.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离校手续。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并由学院(部)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3.学生对因违纪作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据《井冈山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诉。
(八)毕业、结业与肄业
1.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井冈山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2.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内容而未达到毕业要求或毕业时受留校察看行政处分未解除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3.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4.在校学习时间不足1年退学且已办理离校手续的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书;对学满1学年以上(含1年),学校按实际学习年限颁发肄业证书;
(九)学业证书管理
1.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如实填写并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该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教务处负责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由学校教务处商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2.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3.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应依法予以撤销。
4.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十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根据《井冈山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和《井冈山大学校园网络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井冈山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按照《井冈山大学学生奖励实施办法》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将按照《井冈山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按照《井冈山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规定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有关职能部门将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的,公告期为15天。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三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将制定《井冈山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依照《井冈山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进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高教处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江西省教育厅高教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高教处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本规定制定《井冈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井冈山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和《井冈山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等学生管理规定,报江西省教育厅高教处审核备案,并向全体学生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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