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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_2017年9月1实施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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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6 11: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井冈山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增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现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其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特困和贫困两个档次,特困建档的学生简称“特困生”,贫困建档的学生简称“贫困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实事求是,严把认定标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年级、学院(部)评议和学校评定相合结的原则。

第五条 认定机构

(一)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各学院(部)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资助工作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学院(部)人数合理配置,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本学院(部)班级总数的2倍,负责本学院(部)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各学院(部)要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内公示。

第六条  认定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家庭经济困难者,可申请认定为贫困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单亲家庭子女;

2.父母体弱多病,基本失去劳动能力;

3.享受低保家庭子女;

4.家庭成员有老、弱、病、残、上学人口多,经济负担重;

5. 来自边远、贫困、民族地区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家庭或学生本人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可申请认定为特困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单亲家庭子女,且无经济来源;

2.父母体弱多病,失去劳动能力;

3.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的学生;

4. 来自边远、贫困、民族地区的农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5.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三)认定为贫、特困生的必要条件

1.无高档消费品;

2.穿着朴素,生活节俭,没有不良嗜好和不良行为(如吸烟、酗酒、赌博、通宵上网等);

3.无佩戴金银等手饰,无校外租房;

4.积极参加勤工助学;

5.讲诚信,不弄虚作假;

6.学习态度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认定时间

(一)第一次认定时间为每学年第一学期(老生9月20日之前,新生9月底之前完成)。各学院(部)根据贫、特困生认定标准对学生困难等级进行认定,并将增减名单及相关情况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二)第二次认定时间为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完成);各学院(部)小范围对贫、特困生进行调整,各班调整范围原则上不能超过该班贫、特困生人数的5% 。

第八条 认定比例

各学院(部)根据本学院(部)学生人数而定,原则上特困生按学生人数的10%、贫困生按学生人数的20%确定。

第九条 认定办法及流程

(一)各学院(部)辅导员、班主任根据学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在校的消费情况、家庭人口结构、年龄、身体状况等情况综合考虑。凡申请列为贫、特困生者,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①与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相关的证书复印件;②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所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③其他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真实有效的证件(如:病历、伤残证、兄弟姐妹上学的证件等)。

(二)各班召开专题班会→宣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组织学生填报《井冈山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评议小组民主评议→班委会讨论→辅导员、班主任初审→学院(部)认定工作组审查→公示(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举报电话设两个:①学院(部)办公室电话,②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办公室电话)→各学院(部)建档→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备案。

第十条  认定要求

(一)各学院(部)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严格按照标准认定贫、特困生。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部)要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参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外,更要综合考察学生在校生活实际情况或实地走访了解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杜绝虚假材料。要建立跟踪调查了解机制,深入班级,深入学生,做到从学生中来,到学生中去。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要设立举报信箱,并将不定期对各学院(部)贫、特困生通过抽样调查、召开学生座谈会或实地走访等形式进行调研和回访。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各学院(部)要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谈话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针对家庭经济确实特别困难,却因性格内向等特殊原因,不愿意向辅导员、班主任及同学透露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实际情况,且没有提出个人申请的学生,辅导员、班主任要密切关注,并通过适当的方式进一步调研、确认后,应将其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与辅导员、班主任的评先评优工作挂钩。

   (四)关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加强精神扶助。各班要不定期召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座谈会,开展谈心活动,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感受大家庭的温暖。对少部分性格孤僻、内向等心理问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要时可对其进行心理辅导。要加强精神扶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多一份关爱,多一点鼓励,激发他们对真、善、美的追求,塑造健康、高尚的人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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