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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大学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条 为实现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在严肃校规校纪的同时,鼓励受处分的学生认真悔过、积极上进、健康成长与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井冈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井大发〔2017〕19号)、《井冈山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井大发〔2017〕20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井冈山大学在册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解除处分的申请: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期满6个月(毕业班学生受以上处分,期限不足6个月的,至毕业时止)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二)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期满12个月(毕业班学生受以上处分,期限不足12个月的,至毕业时止)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四条 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处分,需在受处分后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未再受处分;
2.真诚悔改,能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3.学习勤奋,学习成绩进步明显;
4.热心公益,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校院(部)组织的活动。
(二)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处分,除需具备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同时在受处分后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2.在校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或者文艺、体育等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3.受到学校通报表扬或表彰;
4.具有其他经学校认可的突出表现。
第五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解除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者;
(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罚者;
(四)受开除学籍处分者;
(五)经学校认定的其他不予解除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解除处分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在处分期满后,但必须在毕业前二个月,向所在学院(部)提交本人书面申请, 填写《井冈山大学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申请表》。
(二)民主评议。由学院(部)组织师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形成评议意见。
(三)学院(部)审核。学生所在学院(部)审核并形成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校决定。学生工作处复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作出解除处分决定的,由学校发文。
第七条 解除处分书面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部)送达学生本人。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学生提出申诉的,依照《井冈山大学学生申诉办法》执行。
第九条 学生解除处分后,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第十条 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井冈山大学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申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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