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大学对2013届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进行查重检测的通知 井大对2013届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进行查重检测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 号)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科学引用文献资料,杜绝毕业论文(设计)教学过程中的抄袭、拷贝等学术不端现象的发生,学校决定实施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查重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论文(设计)检测对象与范围 1.检测对象:2013届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 2.检测范围:教务处将按照10%-30%的比例从各专业抽取论文(设计)进行检测,具体抽测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名单由教务处直接通知学生所在学院。 二、论文(设计)提交、检测、复检时间 各学院须在5月3日前提交检测毕业论文(设计)电子稿,教务处将在5月6至10日对论文(设计)进行检测,不合格论文(设计)待修改后将在5月13至17日进行复检。其检测结果将作为答辩资格审查的参考依据。 三、论文(设计)检测方式 由教务处实践科汇总待检测论文电子稿后,集中实行在线检测,并向学院提供检测结果报告单。 四、论文(设计)检测提交要求 1.提交教务处集中检测的论文(设计)电子稿,请以学院名称命名抽检毕业论文(设计)文件夹,多专业的建立子文件夹并以专业命名,内含该专业所有抽检毕业论文(设计)word版文档。 2.检测论文格式应符合我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要求,以word文档形式提交电子稿,每篇论文电子稿命名格式为“学生姓名_学号_论文名称.doc”。 希望各学院广大师生遵循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进一步加强自律,共同维护我校教育教学良好声誉,促进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不断提高。 附件:井冈山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查重处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井冈山大学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查重处理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 号)、《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等文件精神,加强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进一步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学校决定实施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查重工作。 一、检测对象与范围 1.检测对象:本科毕业生毕业论文(设计)。 2.检测范围:学校按照一定的比例从各专业抽取论文(设计)参加检测(2013年10%-30%,以后逐年增加)。 二、检测标准 结果类别 | 检测结果 | 性质初步认定 | A | R≤30% | 通过检测 | B | 30﹪≤R≤50﹪ | 疑似有抄袭行为 | C | 50﹪<R | 疑似有严重抄袭行为 |
注:R 为文章整篇文字复制比,是指被检测论文与非本人学术成果的文字重合字数占全文的百分比。 三、处理办法 1.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的文字复制比R应不超过15%,文字复制比高于15%者,取消其评校优资格。 2.毕业论文(设计)的文字复制比R小于30%,视为通过检测。 3. 毕业论文(设计)的文字复制比为30﹪≤R≤50﹪,经学院确认毕业论文(设计)有抄袭现象,可由学生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修改,修改后须由系统再进行一次复检,复制比小于30%方可参加答辩,复测合格者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得评定为“优秀”。 4. 毕业论文(设计)的文字复制比大于50%,经学院确认毕业论文(设计)存在严重抄袭行为,学院应该根据抄袭情节提出重新撰写论文(设计)推迟到6月15日后答辩或推迟一年答辩等处理意见,报学校教务处。学生重新撰写的论文(设计),须交教务处再进行一次复检,复制比小于30%方可参加答辩。对存在严重抄袭行为的毕业论文(设计),重新撰写参加答辩的其成绩不得评定为“优秀”或“良好”。复检后复制比仍大于30%者,报请学校给予行政处理。 5.教务处实践教学科负责提供检测结果报告单,反馈给学院。系统检测结果仅作为评判毕业论文(设计)是否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参考依据,对于检测结果认定为有疑似抄袭行为的论文(设计),是否达到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学术要求,由各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把关。对检测结果超过规定值的毕业论文(设计),需由学院聘请两位同行专家对其进行评审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审定,将处理意见报校教务处。 6.对复制比大于30%的论文(设计)人数较多的学院进行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学院报请学校进行行政处理。 四、使用检测系统仅能预防毕业论文(设计)写作中出现的非正常引用、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无法保证毕业论文(设计)的整体质量,论文(设计)整体质量的高低由指导老师、评阅老师和答辩委员会做出评判。 五、各学院可在学校规定的前提下,制定适合学院情况的实施细则。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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